互联网助贷业务将迎进一步规范。金融监管总局4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在定价机制上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琼斯)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快速发展,在提供更便捷贷款服务的同时,也部分暴露出定价机制不合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
互联网助贷业务将迎进一步规范。金融监管总局4月3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在定价机制上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监管,有利于督促商业银行规范互联网助贷业务经营行为,持续提升合规经营水平,更好发挥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积极作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存在业务发展不审慎等问题
近年来,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要服务于个人消费和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
“相关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依托相对成熟的消费场景、交易客群、客户数据,与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在协助商业银行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便捷的贷款服务、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部分行业乱象也客观存在。互联网助贷业务在提升贷款服务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总行管理不到位、权责收益不匹配、定价机制不合理、业务发展不审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等问题。
《通知》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通知》明确,互联网助贷属于互联网贷款,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
风险定价合理 不得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通知》共10条,是在现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制度基础上的延续和补充。
《通知》的具体监管要求包括: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明确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的准入要求,强调业务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规范业务定价机制,细化自主风控要求,防范增信服务机构过度增信风险,压实商业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
“部分增信服务机构在为互联网助贷业务提供增信服务时,存在增信服务费收取不规范问题,造成部分业务综合融资成本较高。”上述负责人称。
在规范互联网助贷业务定价机制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增信服务费计入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明确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
《通知》还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
总行集中管理 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放松要求
为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通知》从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规范成本费用管理、强化自主风控等方面提出要求。
具体而言,《通知》要求商业银行总行明确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
《通知》还提出,商业银行应审慎制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不得为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
此外,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明确互联网助贷业务主责部门,并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管理。
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
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贷款相关关键信息;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
为保障政策平稳实施,《通知》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上述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通知》施行时,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可以视情况整改或到期自然结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